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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 2003-06-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3]13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组长杨章辉,副组长任荣夫,组员林桂华、吴勇、周少艳、江敏。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应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并负责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及汇总表。

  二、《通知》中的检查内容第二项“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情况”,还应包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企业自查表发放对象为:
  (一)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所有开具过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企业;
  (三)各地征税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企业。

  四、检查时间安排。7月份为税务机关自查和企业自查时间,8月份为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间,9月15日之前各设区市局临时联合工作组要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总结及汇总表。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将根据各地市临时联合工作组工作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电话:0591-7820754(国税)、0591-7980226(地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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