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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蕲春县土地市场交易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3]68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蕲春县土地市场交易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的请示》(黄价房地[2003]74号)悉。

  一、同意蕲春县土地市场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进行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咨询服务费。土地市场交易中心在接受地产政策及信息书面咨询时,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取服务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三、代理服务费。
  1、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收费标准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金额的5%一次性收取。
  2、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为:
  四、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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