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3]4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应要求纳税人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滞纳金计算期限按照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证件,并在补办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遗失补发”字样。

  四、关于简并征期、国地税联合编制非国标行政区域码问题,省局拟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后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