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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交委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宗旨,实施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战略转移,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权责一致,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建设等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农村公路是指:我市城郊各区(含洪山区)区通乡公路;乡通行政村公路;贫困地区晴通雨阻路。
  2003年至2005年,完成区通乡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370公里。
  2003年至2007年,完成乡通行政村四级公路路面硬化建设1500公里。
  2003年,完成贫困地区晴通雨阻路改造276公里。

  三、分级负责
  由我委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指导、检查督办、工程验收、资金补贴等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是区、乡政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项目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市公路管理处受我委委托,负责农村公路具体项目确定、建设指导、工程验收、以奖代补资金兑现等工作。
  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四、政策引导
  区、乡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房屋及其附着物拆迁、“三杆”迁移、路基建设;做好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区通乡二级公路路面改扩建,国家计委、交通部安排国债资金用于路面和防护排水工程建设,每公里补贴30万元,市交委每公里补贴10万元。
  乡通行政村公路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6米、路面宽4米、水泥厚度18公分),市交委对路面硬化每公里补贴8万元。
  对列入计划的贫困地区晴通雨阻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2)65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国省干线改扩建和新建城市出口路,由干线建设指挥部负责为工程相邻的一个村修建一条一公里的水泥硬化路面,具体修建地段由区、乡政府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谁有积极性就扶持谁”的原则实行奖励。对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区,按照完成的建设里程给予奖励,其中区通乡二级公路路基每公里奖励1000元,乡通行政村四级公路路面硬化每公里奖励500元,贫困地区晴通雨阻路改造每公里奖励200元。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曙光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国风、市交委主任黄蔚堂、市计委副主任晏蒲柳任副组长,市委农办副主任王铁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向阳、市林业局副局长彭扬、市水务局副局长黄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年、市农业局副局长刘厚照、黄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舒炎发、新洲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王泽元、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文彤、蔡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吴大志、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熊珍心、汉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铁桥、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廖家本、市交委副主任迟旭东、市交委计划处处长叶长胜、市公路管理处处长向自善为成员的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委办公,由迟旭东兼任主任,向自善兼任副主任。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实行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我委与各区交通局签订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按年度考核,奖惩兑现。
  各区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规定,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制定扶持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利用现有路基进行改扩建,在满足公路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大填大挖,同时做好桥涵、防护排水和绿化等配套建设。
  区通乡二级公路建设,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定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确保质量,切实落实“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分阶段验收。路基完工后,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交通公路部门进入路面施工;路面防护排水工程完工后,由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交通局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结算兑现以奖代补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补贴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监察,不准挪作它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按规定办理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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