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25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宣恩县客运站能否收取停车费的请示》(恩施州)[200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应班车”,在当时情况下是作为临时配载车,现各种车辆已由个体承包,因此已不存在“应班车”说法。
二、《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第 九 条明确规定,“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中途停靠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按辆次收取车辆停放费:大型汽车8元/天,中型汽车5元/天,小型汽车3元/天,车辆停放时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三、《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两个文件的主体与服务对象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