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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5]131号

为完善市对城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城区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增强市本级调节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能力,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
  一、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2002年起,市对城区实行“属地管理,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公共事权范围。体制运行三年,城区财力年递增27.97%,城区人均财力年递增30.39%。执行结果证明,本轮体制在发挥市、区两方面积极性,增强城区财政实力,平衡城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区域范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市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体制运行结果与市委加快发展城区经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的目标相适应。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一轮体制也逐步显现出一些与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财政体制的收入管理未能完全分清各级政府间特别是城区间的税收管辖权限,加上两次较大范围的行政区划调整,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在税收管辖权限不明晰的情况下,现行财政体制难以在财力分配上实现事权和财权的基本一致,财政分配不够规范;由于投资环境的差异,城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区间财力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为解决当前市对城区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市与城区的事权和财权,调整和规范市与城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财政分配机制,在保证市本级对全市财政的调控能力的同时,充分调动城区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属地管理,合理分税。
  按照区划调整后的行政管辖区域确定税收征管的范围。根据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税收及收入性质,确定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市、城区固定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的收入以及市本级集中的收入范围。
  (二)在保证原体制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调节城区间财力的差异。
  以2004年为基期年,以现行城区区划为基础,在保证各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当集中财力,帮助新区和财政困难城区缓解财政困难,调节城区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的财力差异。
  (三)平稳过渡,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原则。
  为继续调动城区政府理财积极性,在体制基数的确定上,首先保证各级财政上一轮体制形成的既得财力,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对市与城区收入范围、税收分成及区划调整涉及的收支基数变动进行调整,通过增量调整逐步增强市本级财政的调节能力。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通过上下级之间的转移支付解决。
  (四)坚持简便、规范、统一的原则。
  体制分配既要符合财政体制设计的一般规范化要求,又要尽可能简化,便于操作,使各级财政心中有数。

  三、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
  继续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除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外,以2004年为基期年,按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划分各城区收入范围,原邕宁县收入按区划调整后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将其2004年收入基数带入市及相关城区,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具体是: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8%,市9%,城区8%;营业税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40%,市35%,城区2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0%,市15%,城区15%;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5%,市13%,城区12%;房产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60%,城区40%;城建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
  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对邕宁区、良庆区因调整上述收入受到影响的既得利益,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
  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5.调整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范围,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外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
  (二)财政支出
  以保证2004年原体制既得利益作为本次财政体制支出基数调整的依据。以2004年为基期年,各城区财力除因区划调整作相应调整外,原可用财力作为本次体制支出基数,不作横向平衡调整。
  1.原各城区2004年可用财力作为新一轮体制的支出基数。
  2.区划调整引起的变动部分以原区划行政管辖城区(县)2004年人均可用财力(当年财政收入扣除一次性列收列支的收入后的可用财力)作为支出基数划转相关城区。
  (1)原邕宁县成建制划入城区的乡镇分别将其2004年支出基数带入相关城区(影响支出较大的特殊因素另行考虑),其余支出基数按管辖面积、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原邕宁县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
  (2)合并原永新区、城北区支出基数为西乡塘区支出基数。
  (3)那洪镇支出基数由江南区划入经开区,心圩乡支出基数由西乡塘区(原城北区)划入高新区。
  (三)上解与补助及各专项补助
  根据保证城区既得利益的原则,计算城区2004年体制基数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以按照原体制计算的区划调整前各城区2004年决算批复应得财力作为保证城区既得利益的基础数据。
  2.将原邕宁县的收入、上解和财力性补助根据区划调整因素按比例调整至各城区及市本级财政。
  3.按照新的分税分成办法及各城区新属地2004年收入,计算城区新体制一般预算收入。
  4.对城区因体制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的既得利益,通过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进行调整。
  5.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按原体制计算方式确定。

  四、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
  (一)积极进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进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增收的财力在维持城区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正常支出的前提下,要保证教育、科技、农业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并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
  (二)规范财政管理体制。城区事权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主要靠城区自有收入来保障。对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属于城区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拨付。严格控制体制外的财力补助,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市本级原则上不安排追加城区支出。在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不超额调度资金。城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保证城区预算收支平衡。
  (三)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照市与城区财政收入的范围及属地原则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城区的财政收入。由市政府各部门牵头组织的查处下级违纪收入、稽查收入,按规定上缴市本级财政。

  五、其他事项
  (一)本体制一定三年:自2005年起至2007年执行。
  (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结合区划调整以及城区体制调整作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另定。
  (三)体制基数和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四)本体制执行期间,市各部门有关规定、措施涉及城区财政体制的,必须与本体制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在本体制之外另行作出规定。其他办法、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具体实施事项授权南宁市财政局解释。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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