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2]114号
陆水枢纽试验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陆水电厂直供区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陆管[2002]46号)收悉。由于近年来省电网销售电价已作多次调整,考虑到陆水电厂直供区存在的现实以及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问题,经研究同意陆水电厂直供区从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抄见电量起对供区所有用户执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统一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三峡电力建设基金、农网改造低压维护费和城市电力附加费按规定收取。今后,陆水电厂直供区销售电价随省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调整而调整。
你局与省电网互供电量从2002年12月10日按鄂价能交函[2001]12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