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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参保缴费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2]48号)等规定,现对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凡在此通告发布以前仍未参加社会养老、失业保险及申报缴费的单位,都将作为逾期未参保缴费单位处理。

  二、凡逾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参保时单位及职工必须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日至今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是从本市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6年)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期间按对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5%的积累率补缴;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至参保前,按个人帐户规模补缴。

  三、对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交地税机关强制预收。对于强制预收的社会保险费,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对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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