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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2]227号

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荆州地方铁路局:


  为了加强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收费价格管理,规范自建轨道衡收费行为,维护铁路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消除行车事故隐患,避免运输费用漏收,维护经营者和受益户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以及规范铁路轨道衡的安装使用管理和合理收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自筹资金在国有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上投资修建的电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管理。铁路运输主业投资修建的电子轨道衡收费规定及其收入核算按铁道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的安装,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安排轨道衡在各线路、各枢纽内的安设布局。具体应根据下列要求,在铁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作好选点和选型:
  1、在车站辖区安装轨道衡应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
  2、管内散堆装货物年运量在30万吨及其以上;
  3、发送液化气体的专用线、专用铁路;
  4、必须设置超载卸车的整理地点;


    第四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必须经省物价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五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遵照以下原则制定:
  1、投资还本付息;
  2、实行按社会平均成本;
  3、依法计入税金;
  4、保本微利。


    第六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申报,要严格依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把关,分级负责”,由铁路价格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向省物价局申报收费项目。


    第七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申报程序按如下规定办理:
  1、“轨道衡”检载收费实行一点一报一批制,即申报立项一个,安装验收一个,审批定价一个。
  2、申报单位申报“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必须提报下列资料:
  (1)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安装文件;
  (2)工程设计说明书、衡器技术说明书、衡器软件说明书;
  (3)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投资及还本付息、投资回收限期、经营成本、预计年收入和盈利情况,大宗发送货物和到达货物的品类和货主的分布情况,测算实行收费后对其影响;
  3、铁路价格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报的申报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正式行文向省物价局申报,并同时向省物价局提报上述申报资料。
  4、省物价局接到正式报告和有关申报资料后,对其进行调查核实,铁路价格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轨道衡”竣工、验交检定合格后,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通使用。“轨道衡”检载收费必须明码标价,规范管理。对需检载的车辆要严格把关,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已通过轨道衡检载的,应在发站检载车的货票备注栏内注明已检斤。由检载所发生的超吨、亏吨需装卸整理时,车站按有关规定,与货主或托运人及时协商处理。


    第九条    “轨道衡”检载费收入交纳营业税费后用于衡器养护维修、折旧费、水电费、有关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贷款利息、管理费等项支出。所得税后利润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


    第十条    对农药、化肥、农膜和救灾物资免收轨道衡检载费。运价下浮的运输物资,同幅度下浮检载费。特因企业的运输物资,可酌情下浮。


    第十一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按照鄂价房服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监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的收支情况于次年的3月1日前报省物价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从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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