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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9-29 生效日期: 1980-09-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提出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新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将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大量的国民经济计划、统计资料都要求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省、市、自治区标准排列顺序,否则将在统一编码、收集整理资料以及建立数据库等方面,给计算机的广泛应用4带来很多困难.
  建国以来,至一九六九年,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列顺序,习惯上是以北京为首,过去的一些历史资料都是按照这个顺序排列的.一九七0年为了突出三线建设,当时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在计划统计方面,应把西南区排在前面,这个顺序,计划统计部门一直延续使用到现在.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仍沿用以北京为首的习惯排列次序.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计划管理、行政管理、统计汇总和人口普查,都需要对行政区域的排列顺序有一个全国的统一标准.经我们共同研究,建议恢复以北京市为首的排列顺序.这与世界多数国家把首都排在第一位的习惯相一致.具体排列原则如下:
  一、照顾到历史习惯和分片汇总的需要,仍保留六个大区的概念,但大区不作为实体.
  二、大区内按直辖市在前,区内各省、区基本按现行习惯排列,以便使已经积累的经济资料调整工作量减到最少限度.
  三、台湾省排在全国最后.
  
按照上述原则,新的排列顺序如下:
  1、北京市;       2、天津市;
  3、河北省;       4、山西省;
  5、内蒙古自治区;    6、辽宁省;
  7、吉林省;       8、黑龙江省;
  9、上海市;      10、江苏省;
  11、浙江省;      12、安徽省;
  13、福建省;      14、江西省;
  15、山东省;      16、河南省;
  17、湖北省;      18、湖南省;
  19、广东省;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21、四川省;      22、贵州省;
  23、云南省;      24、西藏自治区;
  25、陕西省;      26、甘肃省;
  27、青海省;      28、宁夏回族自治区;
  29、新疆维吾尔自    30、台湾省.
  治区;
  考虑到各部门仍保存一些印好的旧表格,为了不致造成浪费,新的顺序建议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第六个五年计划开始时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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