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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部门: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3]3号

鲤城、丰泽、洛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令第67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元月六日


附件: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令第67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备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051一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2001年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
  (2)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管理责任人,并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定期组织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5)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
  (6)当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异常或受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水质污染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排除污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7)接受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设施维护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九、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队伍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十、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备清洗消毒资质的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签订合同。

  十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每次清洗消毒后一周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建档备查,同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设施的水质监测,每年抽检二次。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业主或管理单位承担。

  十三、违反本暂行规定,城市供水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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