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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5]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267号)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电(2005)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2005年8月全国火灾隐患整治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入开展我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制
  (一)完善消防责任体系,建立督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政府总体责任目标,采取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目标纳入全年工作考评范围,利用目标导向和责任机制促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实行量化考核。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有关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督查,联合处置。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案件的执行工作,监察、司法机关负责查处隐患单位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二)坚持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每季度的安全生产例会内容,切实增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消防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责令有关单位、场所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的处理意见及时协调处理,督促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
  (一)认真分析,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召开本辖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分析会,认真分析当前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已检查发现且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层层签定责任状,落实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业主在整改工作中的责任,跟踪督办,确保今年底完成当地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要切实履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动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督促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各行业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营造人人重视火灾隐患整治的氛围。
  (二)公开通报,挂牌督办。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按照“定期通报一批,督促整改一批”的工作思路,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定期通报制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对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开通报,明确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时限、整改要求、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和督办单位。要求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制订隐患整改实施方案,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监管单位、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及时记录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有关单位、部门每季度报告一次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进展情况。要从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重大火灾隐患,通过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提示牌等,警示、提示消费者主动规避。
  (三)多管齐下,严查重处。
  为确保火灾隐患整治效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查处力度。对发现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做到隐患不除,工作不止。除通过安全引导、实施市场调解、强化经济制约外,还要切实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该责令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该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限期改正,该责令停产停业的必须停产停业,绝不手软。对隐患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除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对隐患单位实施暂扣或撤销所发的证照、取消星级评定等措施,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
  为推动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建章立制入手,不断探索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和专家论证制度》、《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火灾隐患社会举报制度》、《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单位与场所实施停产停业处置规定》、《政府内部包干督办责任制》和《政府督办与火灾隐患整改月报告制度》等七项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现、举报、确定、公示、挂牌督办、内部包干督办、停产停业处置等措施进行规范,真正实施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公安消防部门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
  三、以整治火灾隐患为重点,认真做好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要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为突破口,以全国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依法对各类商场、市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有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大力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动,依法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分子,杜绝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充斥市场,防止其流入使用领域,避免因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而造成火灾事故。
  四、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火工作,特别是桂西北成片木质结构村寨防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火工作,充分研究当地农村火灾的特点,强化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推广典型乡(镇)、屯的防火成功经验,采取积极地防范措施,整治当地农村的火灾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尤其是柳州、桂林市要做好三江、融水、龙胜自治县的农村成片木质结构村寨防火工作。长期以来,以三江、融水、龙胜自治县为代表的桂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连片板木结构村寨火灾隐患相当突出,火灾频发,已成为全国农村火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五、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采取发布公告、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专题新闻发布会、跟踪检查报道、曝光火灾隐患、刊发消防常识等多种宣传形式,让全社会重视和关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深入人心,推动我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抽调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辖区督导检查,明查暗访。对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治区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办情况;对存在疑难、久拖不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将纳入重点督查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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