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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襄樊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 2002-08-22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的《襄樊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
(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2002年8月9日)
   结核病是国家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当前结核病在全球广泛流行,再次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肺结核病人数居第二位。我省结核病疫情居全国前10位。据抽样调查结果测算,全市现有结核菌感染者200万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5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万余人。农村肺结核病患病率是城市的2.4倍,结核病人中青壮年占75%。结核病已成为农民和部分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给国家、社会和家庭造成极大负担。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以农村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扶持;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目标及任务
   (一)到200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二)到2005年,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五)到2005年,全市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治疗人数达到1万人,治愈率达到80%;到2010 年分别达到2万人和85%。
   (六)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七)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5%;到2010年达到85%。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落实防治经费。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设立结核病预防与控制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新一轮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即将在我市实施,各县(市)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计委、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组成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工作,按照贷款承诺原则,安排和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项目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保证结核病控制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新闻宣传、教育等部门要主动承担预防结核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要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生卫生常识课;结核病专业机构 和其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主动开展结核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增强全民防病意识,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氛围;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防机构被羁押、收容的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民政部门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应给予救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要结合卫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健全机构,形成完整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能。乡级防保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开展结核病宣传、病人转诊、化疗督导,指导村级开展查治工作。村级卫生机构要落实人员,及时发现疑似结核病人,并做好转诊,具体落实结核病人的全程督导化疗。要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指 导、分级培训、更新和提高防治知识,提高对病人发现、诊断、治疗、管理等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四)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提高防治效果。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世界卫生组 织倡导的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措施,以因症就诊为主要方式,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要手段,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的主动发现方式,对高发地区和高危人 群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选检查。对贫困地区、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要带显微镜下乡,采取直接查痰方式发现病人。对发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按照统一的化疗方案,采用高质量抗结核药品进行规范治疗,并落实全程督导化疗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医务人员督导化疗,在没有医生督导的地区,要采用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督导化疗管理。对发现的其他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管理,做到查出必治,治必彻底,控制和消除传染源。加强信息反馈和利用,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技术交流与合作,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预防与控制结核病。
   (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办法》和《襄樊市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的协调 配合,完善疫情登记、报告、监测管理,严格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使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轨道。
   为了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委、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做好年度检查和总结。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2005年和2010年对各地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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