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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2 生效日期: 2005-05-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并提供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

  二、由本市医疗机构(指本市区域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为主体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本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周期为2年,每年进行两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中标的企业和品种,由各级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上公开采购和自行选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各种手段组织再评审、再筛选。

  三、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外,本市医疗机构采购量大、临床应用广泛、价格高的药品也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使全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四、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按卫生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投标企业要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合格的药品检验报告;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要充分利用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政府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此外,本市要逐步积累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库信息资料,并供给企业、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使用。

  五、进一步引导投合理降低标药品价格。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逐步合理缩小投标药品合理价格区间。同时,控制高价位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对中标的高价位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含高价位药品通用名的药品总金额的35%,一、二级医疗机构对中标的高价位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含高价位药品通用名的药品总金额的30%。

  六、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让利于民。本市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加规定流通差价率(额)的作价方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具体价格管理,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

  七、严格按照《合同法》、《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布后30日内,根据各自选定的药品品种和数量,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买卖合同》。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要求各种形式的折扣让利,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中标企业要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并在标准编码上与本市医疗保险的结算审核系统、物价部门的药品价格管理系统相衔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信息都应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上公开,以公平、公正地搞好药品采购,提高工作效率。

  九、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形成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医保、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市纠风办负责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本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本市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上海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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