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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函[2002]7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改革问题的请示》(武政文[2002]77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武汉市位于长江和汉江的并汇处,现有桥梁较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今后新建的桥梁(含道路、遂道,下同)将会进一步增加。为了保证城市交通畅通,方便市民出行,均衡各桥梁车流量,借鉴上海、广州、重庆等市的做法,省政府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改革城区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改革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以现有的5座收费桥梁(含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晴川桥、长丰桥、月湖桥)为范围,原则上以审计确认的现投资总额为基础,本着次票与现行车辆通告费收费标准保持基本稳定,年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尽可能满足偿还贷款需要的原则进行测算和确定。收费年限自今年原则上不超过20年。

  三、为使实施方案得到市民和理解和支持,次票和年票收费标准委托你市按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听证会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最终次票和年票收费标准。

  四、武汉市入城收费站以内的本籍各类机动车辆以及长期在入城收费站以内行驶的外籍机动车辆实行年票制。入城收费站以外的外籍和市籍机动车辆进入城区时一般实行次票制。经常通过入城收费站的外籍和站外市籍和站外市籍机动车辆可自主选择年票制或次票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免政策,对军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抢险救灾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市内公交车等其它特殊机动车辆的减免措施,请你市制订实施办法。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有关规定,尽量减轻车主负担。市政府承诺的每年拿出1亿元作为收费还贷的补助金要落实到位。

  六、在回购收费经营权时,要妥善处理与原投资经营者的关系,做好现有收费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七、入城收费站的设置要与现有公路收费站统筹安排,并与城市交通管理密切结合。市内桥梁现有收费站迁移至入城口后,改建的收费站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八、桥梁维护费和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分开使用。维护费专款专用、结转使用;管理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除缴纳的税金、维护费、管理费和大修基金外,其它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请你市就此制订具体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九、实施方案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5座桥梁现有收费站点同时撤除,原有关审批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你市认真妥善处理,实施一段时间后,你市应向省提交执行报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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