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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5 生效日期: 2005-05-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27号), 现就进一步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国试招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一)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试点学校不再扩大。请各区县对本地区目前已试招外省市学生的本市寄宿制高中的招生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及复核结果报我委核定。
  (二)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试招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规模总量严格控制在3000人以内。招生计划由我委统一审核编制。各寄宿制高中须按照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工作程序进行招生。
  本市各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住宿学生招生人数的50%。

  二、报考条件和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考条件
  1、报考本市寄宿制高中的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须在当地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中阶段招生入学统一考试(简称'当地中考')。
  在沪借读初中的外省市户籍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中考'。
  2、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报考条件是:考生的'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招生报名和审核录取程序。
  1、严格审核考生报考条件,控制学校的报考规模。
  (1)外省市考生在参加当地中考后,凭中考成绩单(须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通过本市各寄宿制高中学校外省市招生信息网,选择报考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报考生信息资料;并将考生本人初中在校期间学业成长记录(或成绩手册)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考生自行保管备查),以邮政快件形式寄交报考学校。每一位考生限报两所学校。
  考生须对填报考生信息资料,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诚信承诺。考生报考信息资料填报不实,或提供虚假报考资料和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和入学资格。
  (2)各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考生信息资料,以及所提供的报考资料和证明材料,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质的审核工作,确定考生报考本校的资格。
  (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下简称'市中招办')将建立'全市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情况信息库',审核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资格。
  2、深化招生考试改革,严格把握录取标准。
  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须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加大招生考试改革力度,积极探索'以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择优录取'的学校自主招生改革。
  (1)各招生学校须依照公布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标准,以考生的中考成绩、考生初中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和相关证明资料(由考生报考时提供)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组织综合能力测试或面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考生须凭招生学校发放的面试(或测试)通知方可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或测试)。参加面试(或测试)考生总人数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3倍。考生参加面试(或测试)时,须随带中考成绩单原件、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学业成长记录(或成绩手册)原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交招生学校审核验证。
  各招生学校在发放面试(或测试)通知前,须将参加面试(或测试)考生名单和考生基本信息报市中招办审核备案。
  各招生学校均不得向未能提供'当地中考'成绩单,或中考成绩未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发放面试(或测试)通知,不得让其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或测试)。
  (2)各招生学校的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划安排在7月初和7月下旬,具体日期由市中招办另行公布)。
  本市各招生学校均不得在兄弟省市中考前,组织考生来沪参加与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进行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3)本市各招生学校在考生当地组织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须报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4)招生学校组织的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均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3、规范申报审批程序,保证生源质量。
  招生学校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新生名册和有关统计资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于当年7月底报市中招办审核,经我委审定批准后,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发放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学校方可正式录取(在正式录取前,考生须向学校提供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前,招生学校应与学生及其家长(或其监护人)签订《委托培养协议》。
  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招生学校的外省市新生录取名单列入当年高中阶段招生的统计名单之中。
  (三)各招生学校须制定外省市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包括:报考条件和要求、综合能力测试或面试安排和具体办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报我委备案后,在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工作网上公布和实施。

  三、加强招生宣传,加强与兄弟省市教育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对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宣传的管理。招生学校印发《外省市招生招生简章》和外省市招生宣传资料,须事先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报我委备案。
  (二)招生学校应争取各兄弟省市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依据规定要求和操作程序,做好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和招生宣传工作。
  (三)招生学校可通过与外省市兄弟学校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加强校际合作与交流,请兄弟学校帮助进行招生宣传,或协助做好招生推荐工作。
  (四)招生学校应加强网上招生宣传和咨询,开通网上咨询和报名系统,受理学生咨询和报名登记。通过网上交流和服务,展示上海优质教育资源、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办学优势和办学成果,让外省市学生了解上海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相关政策。

  四、收费标准和学生管理
  (一)收费标准。
  招生学校在学生入学前,按《委托培养协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委托培养费并由招生学校按本市公布的高中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应发放助学金,减免有关费用。
  学生中途辍学或退学,招生学校应按照退学的时间,向学生退还相应比例的委托培养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学生管理。
  招收的外省市学生不迁转户口,在学习、生活、学籍管理、人身保险、安全等方面享受上海普通高中在校生同样的权益。学生毕业后按上海户籍学生待遇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未录取的学生允许次年再参加上海市春季和秋季的高校招生录取,如还未录取,则回户籍所在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对外省市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对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指导。

  五、管理与监督
  (一)招收外省市学生工作纳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由我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市中招办加强招生管理,招生学校严格按招生工作规范程序自主招生。
  招生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外省市招生方案、实施细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外省市招生的政策培训,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二)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必须尊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1、学校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私设考场,影响和扰乱当地教育秩序。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可争取理解和支持,既完成学校的招生任务,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招生人数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招生计划由我委协调,相关招生学校间可组成'联合招生协作组',加强招生学校间的分工合作、协调与交流,在招生过程中要自觉维护上海形象,正确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共同做好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工作。
  (三)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外省市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招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切实保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做到岗位落实,人员到位。要加大对招生报名、测试考核、择优录取等重要环节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对招生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我委将组织对招生学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自主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录取标准和相关资料的规范性进行抽查,确保本市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招生学校在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过程中存在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委将取消该校招收外省市学生的招生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1、随意扩大我委核定的外省市招生计划,违规计划外招收外省市学生;或违规招收未达到招生录取标准的考生。
  2、在兄弟省市中考前,违规组织外省市考生来沪或在招生地参加与外省市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或违规进行学校的外省市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3、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批准未参加'当地中考'的考生,或中考成绩未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外省市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使参加学校外省市招生面试或测试考生人数超过规定范围。
  4、在组织外省市招生选拔面试(或测试)和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收取面试(或测试)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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