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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 2005-04-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和实施《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振兴装备制造业,推进企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创新和系统集成,掌握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经委依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决定组织《2005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沪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经营状况良好,有能促使项目顺利实施的资金实力和人才队伍。
  2、必须符合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指导目录。
  3、必须是有一定基础的正在进行研发过程中的项目。
  4、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5、优先支持对上海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6、鼓励本市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

  三、申报方法和程序
  1、有关申报材料可从本通知附件链接下载:
  1)申报单位下载《指导目录》和《申报书》;
  2)各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和区(县)经委等部门下载《项目汇总表》。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书后的《填报说明》填写申报书。申报材料按以下3类情况分别提交:1)各控股(集团)公司或集团总公司下属申报单位送交其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或集团总公司审核;2)非控股(集团)公司或集团总公司下属申报单位送交其注册地的区(县)经委审核;3)中央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受理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和区(县)经委将收集的项目审核汇总后,连同汇总表一起,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受理部门。
  3、申报单位须提供证明项目拟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原件)、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上年度损益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各四份,分别装订在申报书后面。

  四、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数量
  1)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书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软盘保存)一份。
  2)各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和区(县)经委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软盘保存)各一份。

  五、主管部门和受理部门
  主管部门:上海市经委技术进步处
  地址:邮编200003,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人:徐志祥、赵龙妹
  受理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地址:邮编200041,威海路511号15楼1514室
  联系人:俞彦、朱本林、王理群、张颖
  联系电话:62724215转120、117、105、124

  六、受理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27日下午5时整(邮寄的以当地邮戳为准)。

附件一、2005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书(略)
  二、2005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指导目录(略)
  三、2005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申报项目汇总表(略)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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