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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2]6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整办证费的函》([2002]鄂财便115号)收悉。鉴于该证印制使用防伪标志,经成本测算研究,现将核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为15元/证。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发放证书的费用由你厅在最终标准内确定分成比例,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后,对持证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和奖惩情况注册登记、变更等手续,均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实施收费前,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后,取消《会计证》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422号有关《会计证》工本费收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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