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广播电视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财综发[2002]24号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报全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广(2000)47号)收悉。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111号令)、《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67号令)、《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168号令)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收取《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

  二、收费的对象和范围是:通过接收卫星转送境内、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贫困地区(见附件)的农村村民(含渔民),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的主体是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四、以上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计算。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在收取以上收费项目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六、以上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附件:湖北省贫困县名单
  郧县  丹江口市  大悟县
  蕲春县  巴东县  保康县
  郧西县  秭归县  团风县
  阳新县  宣恩县  通山县
  竹山县  长阳县  麻城市
  恩施市  咸丰县  红安县
  竹溪县  五峰县  罗田县
  利川市  来凤县  神农架林区
  房县  孝昌县  英山县
  建始县  鹤峰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