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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 2002-06-1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国土资源局(与城市规划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城市规划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委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地质勘查计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国家和省、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土地评估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和复垦的技术设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国土资源登记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6、将征地拆迁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7、将规划咨询、论证等前期技术事务性工作,交给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8、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巡视检查,及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9、将城市规划地下管网普查等基础性事务工作,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市规划管理的规章,制订和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纲要;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规划区域内城市规划和全市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重大变更的修改;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四)负责市区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位置、界线的核定,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指导并监督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城镇规划部门的工作;依法保护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市区规划区域内城市规划(含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实施,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工作。
   (六)落实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实施及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七)制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年审等工作。
   (八)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审核B级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及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测队伍的资质,负责全市土地等级评定,受理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备案;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实施全市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和监督管理;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与价值核算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监测、防治全市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负责全市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城市规划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受市政府委托,牵头并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城市客运营运线路及站点、城市货运站点的设置的基础工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设置1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三)综合科(行政审批科)
   (四)财务科
   (五)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科
   (六)科技宣教科
   (七)国土资源规划科
   (八)耕地保护科
   (九)地籍管理科
   (十)土地利用管理科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十二)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科
   (十三)地质环境科
   (十四)建设管理科
   (十五)城市规划管理科
   (十六)市政规划管理科
   (十七)测绘管理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2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
   设立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襄城土地分局、襄城规划分局合并,成立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派出的副县级事业单位,负责襄城区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分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正科级):办公室、监督检查科、土地管理科、地矿管理科、规划管理科。下设7个管理所(正科级),为分局派出机构,即: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第一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第二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第三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第四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第五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第六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第七所。分局及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二)原樊城土地分局、樊城规划分局合并,成立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派出的副县级事业单位,负责樊城区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分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正科级):办公室、监督检查科、土地管理科、地矿管理科、规划管理科。下设7个管理所(正科级),为分局派出机构,即: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第一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第二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第三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第四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第五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第六所、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第七所。分局及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三)将原市土地、地矿、城市规划执法监察职能归并,在原市土地监察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监察局,为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受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内设4个科室(正科级),即:办公室、监察一科、监察二科、监察三科。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四)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2002年将城市规划设计院、地价事务所、土地开发公司改制为混合制民营企业,并与主管部门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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