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423号
罗源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反映的福州畲山卷烟厂与厦门卷烟厂联合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经请示省局,省局《关于福州畲山卷烟厂与厦门卷烟厂联合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342号)予以了明确。按此批复,对原畲山卷烟厂2001年度的税款征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为有利税收和发票管理,对其2001年度尚未在罗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仍由罗源局负责征收,在罗源就地缴纳入库;对企业全部产权转让中转让存货的增值税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市局《关于对畲山卷烟厂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榕国税函[2002]158号)与此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