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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 2002-06-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2]12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建立政府指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化肥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1999]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化肥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政府指导价格由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构成。政府指导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二、化肥出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省管企业生产的化肥,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其它企业生产的化肥,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授权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根据化肥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企业的生产成本等情况,对省管企业生产化肥中准出厂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中准出厂价格分别为: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氯化铵每吨520元,鄂西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每吨1080元,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磷肥三级品每吨320元、四级品每吨310元,黄麦岭磷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铵每吨1800元,湖北荆襄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重过磷酸钙每吨1100元。上下浮动幅度均为15%,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与上下浮动幅度,按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国产省级救灾储备化肥的收购价格,由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由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救灾储备化肥出库价格,按照库存成本加综合差率制定。具体公式为:
  出库价格=[(收购价格+进货运杂费)×(1+综合经营差率)]+(仓储费用+损耗)。其中(1)进货运杂费为从工厂至仓库的实际运费和杂费。(2)损耗包括实际发生的仓储损耗、途中损耗等。(3)综合经营差率(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按不超过进货成本的2.5%掌握。
  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在销售救灾储备化肥前,要及时将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收购价格、进货运杂费、储存地点、储存起止时间、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损耗等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便受灾地区急需化肥时,及时核定、下达化肥出库价格。

  五、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正常情况下,化肥经营企业(包括化肥生产企业的经营销售点)销售给农民使用的化肥零售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当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并出现显著上涨时,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差率或利润率控制等措施稳定化肥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化肥市场价格过度下降时,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低价倾销行为,促使化肥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以保护化肥生产经营者利益。

  六、本通知自2002年6月20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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