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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电力公司供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商56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罗区享受县级趸售电价优惠政策的请示》(龙政综[2002]273号)收悉。2002年8月8日,我局会同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在龙岩市就龙岩市(新罗区)电力公司有关电价和供电营业区划分等同题召开了协调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龙岩电业局和龙岩市电力公司在新罗区的供电营业区,应当严格按照省经贸委2001年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所划定的供电区域执行,不得擅自跨区供电。龙岩市电力公司现行对新罗区西陂开发区和铁山开发区的供电属跨区供电行为,手续不完备,应即补办委托供电等手续。今后若再发生跨区供电行为,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二、龙岩市电力公司按照省经贸委2001年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划定的供电区域供电,其向省电网所购电量执行全省统一的趸售电价,即0.403元/千瓦时,今后随全省统一趸售电价调整作相应变动。

  三、所有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价格,否则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批复自2002年10月30日的用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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