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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财综发[2002]2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湖北省〈暂住证〉〈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9号令)第 十六 条和第 十七 条的规定,经研究,除《暂住证》按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执行外,同意设立《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以营利为目的,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时,可收取工本费。

  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仓储、损耗等项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福利、奖金等项支出。

  三、各地公安部门在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四、《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不得坐支和挪用。

  五、《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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