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司[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要求(教学厅[2004]1l号),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公效率,我司已相继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开通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办公系统、全国高校新生名单核对系统、学历电子注册图像校对系统和学生信息管理技术论坛等多套办公系统。我司对日常性工作的基本要求、注意事项以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结果将通过以上系统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各高校的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要及时关注系统发布的有关内容,认真阅读系统提供的使用说明,熟悉基本操作,对系统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可通过网上技术论坛进行沟通和交流,逐步形成网上办公方式。
  二、根据教学厅[2004]11号通知要求,从2004年开始,各高校对每年入学报到新生信息,须在网上与教育部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名单数据为今后毕业生学历证书注册依据。
  2004年全国高校录取新生数据已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供各高校核对。各高校(包括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科研单位)应于2005年4月底前完成本单位研究生或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新生网上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新生名单核对系统中提供的使用手册。
  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网络教育的新生和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制进入第四年取得高等教育学籍的新生名单,于2005年4月底以前通过新生名单核对系统报送。对专升本(含网络教育中的专升本)新生应严格审核其专科学历资格。
  三、1991—2000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已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学历管理部门通过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办公系统下载。对有数据无计划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要逐一核实该高校当年的招生资格和招生情况;对有计划无数据以及按照毕业年份统计结果看有明显漏报的,高校要组织力量及时补报数据;核实的情况及补报的数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05年年底前报送我司。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所颁发学历证书注册工作的管理,归口报送。每年2月底和7月底以前分别报送上年12月底和当年6月底之前所颁发证书的数据,对十年回登没报或漏报的数据于2005年年底前报送我司。
  五、自2005年起,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中的图像内容将直接使用图像校对系统中校对无误的照片,以提高学历证书图像信息以及图像链接的准确性。请各高校在毕业生图像采集后,告诉学生本人及时上网进行图像校对。对于没有进入图像校对系统的照片,仍按照一校一目录的存储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学历管理部门汇总后连同注册数据一并于8月15日前报送我司。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增加统一补报、修改数据的次数,具体时间由各省自行安排。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高等学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