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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2]4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 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要把社区就业作为实施“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协调推进。各城区要紧密结合本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的特点及发展进程,以市场为导向,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建立健全社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就业服务所,具体组织和管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的有利条件和民间力量;组建和开办社区就业实体,认真做好对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统计上报和就业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原设立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转变工作职能,改为劳动就业服务所;未设立劳动就业管理所的,要从各城区就业管理机构分流人员中调剂专职服务人员,设立社区就业服务所。
  各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指导各街道、社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对社区就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时统计填报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报表,督促检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区属各部门的业务关系。
  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主管全市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设立全市社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全市社区就业服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二、找准社区就业服务切入点,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社区就业服务的项目主要有三大类型:即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社区居民服务及社区单位服务。根据社区就业服务的特点,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应放在: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区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
  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选择适合本辖区特点的项目,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不断增加社区就业岗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社区就业实体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继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扩大社区就业的环境
  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务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促进社区就业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
  (一)税务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按国税发[1999]43号和鄂地税发[1999]84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二)工商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按工商总局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文件规定,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为在社区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服务。
  (四)劳动和财政部门对享受“三三制”的下岗职工到社区就业,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扣除已发部分和应缴社会保险部分后的余额,一次性拨付给社区就业实体。
  (五)城建、卫生、新闻出版、文体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社区就业服务实体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 30%以上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到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其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七)社会各界都要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为社区就业创造宽松环境;各有关部门应为社区就业提供及时优质服务,建立落实督察制度、协商通气制度和社会举报监督制度等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制度。为保证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由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联合检查,对拒不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对社区就业实体乱收费的行为,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八)劳动部门要为社区就业实体交纳社会保险提供方便,使从业人员在养老、失业和医疗等方面享有社会保障,并为社区就业人员建立档案。社保经办机构对在社区就业的人员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参保。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帮助社区就业实体,在人员招聘、服务程序、服务质量、人员和财务管理、收入分配、收费标准、劳动纪律等方面完善制度,规范领导,促进社区就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0]59号和人民银行银发[1998]278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
  (十一)就业管理机构要逐步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就业实体,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开设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实行劳动保障业务代理,为在社区就业的人员提供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就业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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