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331号
你司闽烟司财[2002]49号函收悉。关于你公司在系统内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你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所属成员单位(名单附后)(略)之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用加盖“福建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印章的《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作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注明所提供《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以便审查核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