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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
发布文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认真执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名单及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43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使本市依法、规范、有序地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学校及项目
  复旦大学(田径、排球、国防体育)、上海交通大学(田径、游泳、篮球、乒乓球)、同济大学(田径、游泳、足球、手球、艺术体操、健美操)、华东师范大学(田径)、华东理工大学(田径、乒乓球)、上海中医药大学(武术)、东华大学(男子足球)等7所学校,按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文化考核招收项目对口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并且可以少量招收文化成绩达到本市或考生所在省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具备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考生。

  二、招生额度
  经教育部批准的7所招生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其中15%的额度可以招收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成绩达到本市或考生所在省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20%的额度可以招收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核后认为达到高中毕业合格标准,并且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一级运动员。65%的额度可以招收获得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以及达到本校投档分数线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考生。

  三、申报条件
  高中毕业或具有高中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考生在市体育局、市教委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正式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后方可申报。外省市须获得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方可申报。
  (一)认定的竞赛成绩时限
  1、应届毕业生:于2002年9月1日至2005年4月11日期间参加的正式比赛。
  2、历届毕业生: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11日期间参加的正式比赛。
  (二)认定的竞赛级别及项目
  经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定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级别正式体育比赛中取得符合条件名次的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击剑、射击、武术、棋类(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定向越野等12个项目的考生,其中定向越野只认定市级比赛;在全国及国际比赛中取得符合条件名次的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项目中特别优秀的运动员考生可以提出申报。外省市考生参照执行。
  (三)认定的竞赛成绩
  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经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定在高中阶段获得田径、游泳二级运动员证书,或获得市级正式单项比赛中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前5名的队员;在市运会、市青少年运动会、市中学生运动会及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前6名(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的考生。
  2、具有高中同等学历,经市教委、市体育局或外省市体育部门认定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或在近三年内获得国际正式体育比赛前8名的考生。

  四、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报,由学校按规定集中公示。
  2、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合格上报区县体育局和教育局。
  3、区县体育局和教育局审核合格上报市体育局。
  4、参加体育专项测试。
  5、市教委、市体育局组织专家复审认定。
  6、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学生本人向报考学校提出申报,由招生学校按规定集中公示。经招收学校审核并测试合格后,将拟招收的运动员名单和相关材料及文化考试、体育测试成绩报市教委备案。

  五、体育专项测试
  体育专项测试是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参加体育专项测试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
  (一)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高校组织的专项测试。招生高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程序。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内容应向社会公布。未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不具备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市教委、市体育局将组织有关项目专家对各高校拟招收的一级以上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进行复审。
  (二)获得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级别正式比赛规定名次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市教委、市体育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测试。市教委、市体育局将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专项测试标准,比照参加测试考生的现场表现能力和水平,按运动项目、专项、性别等进行分类排序,作为招生学校择优录取的重要参照依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参加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不在名列前茅范围内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予以录取。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参加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将取消其高考时体育加分的资格。
  (三)体育专项测试受委托单位须将专项测试有关数据等资料密封后,及时送交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六、录取工作
  (一)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本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市教育考试院依次向考生志愿报考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学校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二)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上海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
  (三)对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经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审核,经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录取。

  七、公示和监督
  (一)所有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均应经招生学校、市教育考试院、教育部三级集中公示。未经三级公示,招生学校一律不得以高水平运动员的名义加分录取。
  (二)未经考生学籍所在学校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已在本校显著位置公示一周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所有参加体育专项测试考生的基本信息和测试结果,在测试后将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招生高校应由分管校领导和体育部、招办、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加强管理。各考生推荐学校以及市、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分管校长是体育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体育部门负责人对报考运动员资格负有审定责任,参加具体招生的教师或教练员负有各自的工作责任。
  (五)市及区县的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高校均应设立招生举报监督电话。从今年开始将对各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招收的项目、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实行退出机制。凡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各类弄虚作假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考生体育加分的资格和当年的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招生学校下一年度相关体育项目的招生资格直至整个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并对涉及违反纪律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八、时间进程安排
  (一)4月8日—11日由各区县上报材料。
  (二)4月中旬进行体育专项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由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上网公示。

  九、附则
  (一)从2005年起,按教育部规定本市高校不再招收预备班学员。
  (二)对符合体育加分条件,并经体育专项测试达到合格以上的考生在其原始文化考分总分上加20分,作为投档参考分。
  (三)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核的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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