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广东省高院[1997]粤高法行请字第3号请示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8 生效日期: 1998-02-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布文号: [1998]行他字第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行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林秀向对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林秀向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