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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实施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在我局下达《关于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进行自查的通知》(沪食药监械注[2005]041号)文件后,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说明书进行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现就如何申请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作如下要求:
  一、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变更,如果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也不涉及注册证书内容的任何变化,这类最简化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可以按照以下要求申请说明书变更:
  1、点击网站:www.shfda.gov.cn中的“政务公开”栏目、以及“行政许可”栏目,进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须知”,下载“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软件”,并打开“EA”文件(不要使用“SYS”文件)。
  2、在软件的“新建申请”下拉菜单中,选择“各类报告”→选择“说明书变更”,填写《医疗器械报告申请表》。在表格的第二页“企业提交材料”第8点“其他”栏目中,填写:“第1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资料”。
  3、最简化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申报资料内容如下:
  1)《医疗器械报告申请表》(包括书面文稿和电子报盘);
  2)原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3)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4)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内容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如:型号、规格,产品标准技术指标或检测方法,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适用范围,生产地址等等,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 条的规定以及该办法附件四、附件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申请变更的重新注册。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内容涉及注册证书中内容文字性变更,不涉及上述第二条内容的,如: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等,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 条的规定,按照注册申报软件中关于“注册证件变更申请”的要求进行申报。

  四、变更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申报,地址:河南南路288号怡丰大厦一楼受理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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