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闽常办[2002]16号文“关于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问题的答复”,我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290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审议,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各区应选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非农业人口每4668人选代表1名,农业人口每18672人选代表1名的方法产生。各区应选的代表数不足10名的按10名选举。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厦部队应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15名。
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国华侨代表、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市十一届人大代表的比例。
四、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方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区选举。
五、各选举单位应在2002年10月20日以前选出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