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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郑和航海暨国际海洋博览会船舶展览会参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5 生效日期: 2005-03-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参展单位:
  为纪念我国伟大的航海家郑和首次下西洋600周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海洋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的郑和航海暨国际海洋博览会(以下简称“郑和博览会”)将于2005年7月8日至14日在上海展览中心隆重举行。
  “郑和博览会”由一个主馆(郑和七下西洋史及中国航海史展览会)和四个分馆(船舶展览会、航海展览会、海洋展览会、港口展览会)组成,展出总面积25000平方米。船舶展览会展出面积3500平方米/170个标准展台摊位。
  船舶展览会展出内容包括中国造船史(侧重1949年以来)、现代造船和船用装备、造船科技新成果、现代船厂与船舶制造技术等部分。船舶展览会的序馆部分将通过展板、图片、模型、实物、多媒体等概括性地展示我国船舶工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进程。
  船舶展览会牵头单位是上海市经委,承办单位是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上海船舶工业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在国防科工委指导下,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CSSC)、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CSIC)、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船舶展览会招展工作已基本落实到位。根据中央对办好“郑和航海暨国际海洋博览会”的要求,考虑到本次博览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充分展示我国船舶工业的历史成就、整体实力和发展前景,希望各参展单位高度重视参展工作,抓住机遇,认真筹展,树立形象,扩大影响,同心协力把船舶展览会办好。现将船舶展览会参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研定方案;筹展工作要抓紧抓早,落实到位。各单位分管联络员应将本单位筹展进度及时反馈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

  二、筹展工作:
  1、请各参展单位于2005年3月8日前将展位预定表、信息反馈表寄送至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
  2、请各参展单位于2005年4月20日前将展台工作人员名册表格寄送至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
  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工作人员不超过二名。展台工作人员应是责任心强、能熟悉讲解本单位展品的同志。各参展单位联络员列入各单位展台工作人员名单。
  3、请各参展单位于2005年4月28日前将展出方案、效果图、尺寸平面图(注明特装展架最高点尺寸)、展品项目统计表寄送至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租用标准展位的单位仅寄交展品项目统计表)。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单位请同时报送至集团公司(国际部)审阅备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的单位同时报送至集团公司(办公厅)审阅备案。
  4、请各单位对具有开创我国第一的船舶产品(如:我国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轮或出口船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船舶产品(如:国家科技进步奖等)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船舶产品(如:出口国外等)展品,单项详列如下内容:船舶产品名称;建造单位、完工年月;获奖年月、授奖单位;出口年月,出口何国或地区;设计单位;主尺度(船长、宽、型深、排水量、载重量、载客量、航速);简述产品先进的建造工艺;简介本产品的鲜明特点和船东、行家对本产品的评价;外型图片(航行照片和侧视图)。
  5、请各单位于2005年4月底前将上述单项内容资料并附照片以电子文档形式(如:WORD文档)和打印件各一份,报送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以便编入船舶展览会中的数字博物馆对外展示。提供的资料信息、照片是扫描后的图片格式形式(产品信息与产品图片务必编号对应,详见附表三)。

  三、布展工作:
  1、每个标准展位基本配置为1张洽谈桌、2把折椅、1条中英文楣板、1个10安培/220伏电源插座、2盏射灯、围板及展位内地毯。展会结束后,各参展单位应如数归还承办单位提供的用品设施。如有缺损,照价赔偿。
  2、请各参展单位提前做好展品、展具和布展的准备。届时凭单位介绍信前往上海展览中心(地址:延安中路1000号)东一馆底层船舶展览会现场办公室报到。如需晚上加班,必须在当天15:00前和现场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费用自理)。
  3、展品的保密审查由参展单位按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4、各参展单位必须服从规定,参展展品不得超过500公斤/平方米,(如机械操作有振动,承重量需减半核算)。超标准的展品未经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现场办公室)事先同意,不得进馆布置,否则损失自负。凡使用音像等设备的参展单位,不得使用舞台音响设备等。
  5、各参展单位展会期间需要对展品操作表演的,按有关规定,事先办理。
  6、参展单位自行设计制作展台内的装潢布置、文字说明、产品照片及道具等,要求美观、大方、整洁;在展板、展厅墙壁(或圆柱)上不得钉钉子,不准用浆糊粘贴宣传品。若有污损,照价赔偿。承办单位有权对布展不协调部分请参展单位作出修改方案,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后,方能进馆布展。
  7、参展单位带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物品进馆及需要在现场使用电焊设备和安装霓红灯的,必须在2005年5月底之前填写好申请并提供详细资料报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馆操作。同时,参展单位必须切实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展品放置在指定地点。如因保管和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参展单位负责。

  四、参展规定:
  1、参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博览会进撤馆时间安排,听从现场办公室人员的指挥。
  2、已订购展位的单位因自身原因不按期赴会者,不予退款,敬请谅解。
  3、参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所订展位转让、分租,不得展出与本博览会主题不相关的展品。否则,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的参展资格,并不予退款。
  4、参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展场纪律,佩带参展工作证,讲究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大方,展厅、展位内严禁吸烟,保持展位整洁,妥善保管好单位的展品和随身贵重物品,并配合做好保卫、保安、防火、防盗、防窃工作,如遇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现场办公室报告。

  五、收费规定:
  1、船舶展览会每个标准展位租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6000元/9平方米。
  2、光地租费(27平方米起租)收取标准为人民币5400元/9平方米。
  租用光地的参展单位(或由参展单位责成承担特装任务的单位支付)应事先交20元/平方米管理费给上海展览中心。
  3、展台工作人员会务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700元/人。
  4、请各参展单位将展览经费(含标准展位或光地租费和展台工作人员会务费)于2005年4月28日前汇至下列帐户和帐号(帐户:郑和航海暨国际海洋博览会筹备组办公室,帐号:076363-97210155260000156。开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用途栏下填写“船舶展览会展览经费”,并请各参展单位联络员及时将本单位船舶展览会展览经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给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
  5、展台工作人员差旅费、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日程安排:
  1、2005年3月8日前各参展单位上报展位预定表、信息表。
  2、2005年4月28日前各参展单位交付展览经费(含标准展位或光地租赁和展台工作人员会务费),并上报展台工作人员名单。
  3、2005年4月28日前各参展单位上报展品项目统计表(拟特装的参展单位同时上报展出方案、效果图、尺寸平面图)等。
  4、2005年4月底前各参展单位上报拟编入数字博物馆的单项展品资料。
  5、2005年5月中旬,召开船舶展览会各参展单位联络员会议,部署进馆工作。
  6、2005年5月下旬,各参展单位内部组织预展预审(展架除外,重点预审展出内容)。
  7、2005年5月至6月,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到各参展单位检查筹展进度情况。
  8、2005年7月5日至6日,船舶展览会现场特装布展。地址:上海市延安中路1000号(喷水池东侧)上海展览中心东一馆底层。
  9、2005年7月6日至7日上午,船舶展览会参展单位展位内布展。
  10、2005年7月7日下午,船舶展览会预展。
  11、2005年7月8日至7月14日,博览会开幕及全面展出。
  12、2005年7月14日下午16:00船舶展览会开始撤展。

  七、船舶展览会筹备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59号锦江饭店西楼六组6343房间
  邮编:200020
  电话:021-62582582-6343房间
  021-64733927(直线)
  传真:021-64733927
  船舶展览会现场办公室电话:021-62790279转东一馆底层办公室(2005年7月5日启用)。
  联系人:李国罡、陆序东、殷红

附表:(一)船舶展览会展品项目统计表
  (二)展台工作人员名册表
  (三)船舶数字博物馆产品录入登记表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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