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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 2002-08-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2]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房管、财政、地税、工商、民政、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配备协管员,加强对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照每300-500名暂住人口配备一名协管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准确了解暂住人口流向、动态;协助房管部门做好租赁房屋过程中的有关管理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租赁房屋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工作。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其办公场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切实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要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协管员的素质,挑选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作风纪律好的人员充实到协管员队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协管员,择优聘用。协管员必须由无违法犯罪前科、品行端正、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任。要做好对协管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切实提高其工作能力。
  劳动保障、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协管员的招聘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管员的招聘政审把关,对协管员进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方面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指导;税务部门负责协管员征缴税收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房管部门负责协管员的租赁房屋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工商部门负责协管员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协管员岗位职责、奖惩考核、监督制约等规章制度,落实协管员的长效管理。对协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负责。协管员应在规定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工作,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协管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协管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协管员在相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桥梁作用,促使有关部门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予转发。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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