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经贸电力[2002]9号
各市(县)、区经贸局(发展计划局)、无锡供电公司: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装(修、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按照《江苏省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苏经贸电力(2001)1197号)的要求,我委决定组织2002年度无锡地区进网作业承装(修、试)单位Ⅲ、Ⅳ、Ⅴ级资质许可证的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无锡地区原持有进网作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Ⅲ、Ⅳ、Ⅴ级资质(包括临时证)的单位均应在2002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凭原许可证到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复审表格资料(江阴、宜兴的Ⅴ级资质单位由二市(县)自行组织复审、换证)。
具体联系人:陈 亮
胡晓强
电话:2755081
地点:无锡市解放南路634号(无锡市政府大院内)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能源处
二、各有关单位在领取复审表格资料后,应根据要求,认真填报,上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三、请各单位将填报好的资料一式二份,送至无锡市行政审批中心。我委将根据行政审批中心收到资料的先后,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考评。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复审资料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
四、请市供电公司配合将本通知转发到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并协助市经贸委做好复审与现场考评的准备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