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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6-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2]217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教育局:
  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1998年《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下发以来,中小学代办费收取行为得到了初步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省物价局、监察厅、教育厅《关于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紧急通知》(苏价费[2001]271号)精神,代办费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代办费收取行为,加强中小学代办费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代办费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代办费收取行为,减轻中小学学生家长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城镇(含建制镇)公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不适用于建制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建制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代办费,只能收取教材、簿本费。


    第三条   代办费坚持必要性原则。代办费是指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需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代办费的范围包括:教材、练习册、簿本、电教费(实行电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元、中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元)、新生(一年级)入学体检费、学生校外活动费(每生每学期省辖市市区不超过10元、县城及建制镇不超过5元,包括游览门票、电影费等)。取消向学生收取的应在杂费或公用经费中列支的除一年级学生外的学生体检费、学生证工本费、校徽工本费、测验试卷费等。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家具、报刊杂志、专题教育材料、复习资料、习题集等。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应由学生家长自行投保或家长委托学校代为办理。中小学制作校服须经县(市)及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对校服招标采购,学生自愿购买。


    第五条   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省定的代办费范围具体核定当地中小学代办费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代办费必须按学期一次收取,学期中途一般不补收。代办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


    第七条   代办费的收取必须实行公示。每学期开始时,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每学期结束时,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地物价、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代办费的管理,不得越权扩大代办费的范围。中小学不得违反代办费管理的规定,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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