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130号
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九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一、 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5户):
1、吴江海狮清洁用品厂
2、吴江市通明电缆厂
3、吴江市春鑫塑料厂
4、吴江市建丰丝纺厂
5、吴江市宏欣医用缚料厂
6、吴江市峥嵘化工厂
7、吴江宝鼎电缆厂
8、吴江市阳光塑胶制品厂
9、吴江市金叶彩印包装厂
10、吴江市天意通信电缆厂
11、苏州市金达化纤厂
12、吴县市韩春纺织品厂
13、苏州广利电器厂
14、昆山市苏航电路板厂
15、苏州市广胜电子厂
二、 变更的福利企业(共4户):
1、太仓市新湖福利综合厂
2、太仓市环龙电磁线厂
3、吴江市差别化涤纶厂
4、吴江市洁尔康卫生用品厂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