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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200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5-14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130号

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九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一、  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5户):
   1、吴江海狮清洁用品厂
   2、吴江市通明电缆厂
   3、吴江市春鑫塑料厂
   4、吴江市建丰丝纺厂
   5、吴江市宏欣医用缚料厂
   6、吴江市峥嵘化工厂
   7、吴江宝鼎电缆厂
   8、吴江市阳光塑胶制品厂
   9、吴江市金叶彩印包装厂
   10、吴江市天意通信电缆厂
   11、苏州市金达化纤厂
   12、吴县市韩春纺织品厂
   13、苏州广利电器厂
   14、昆山市苏航电路板厂
   15、苏州市广胜电子厂

  二、 变更的福利企业(共4户):
   1、太仓市新湖福利综合厂
   2、太仓市环龙电磁线厂
   3、吴江市差别化涤纶厂
   4、吴江市洁尔康卫生用品厂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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