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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部分企业搬迁涉及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9 生效日期: 2005-09-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2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因城市建设、环保、规划的需要,杭州市区部分企业将搬迁到萧山、余杭区及其他县(市)。由于社会保险不同统筹地区之间的养老、医疗等待遇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搬迁。为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利益,进一步加快企业搬迁进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区部分企业搬迁涉及社会保险关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搬迁到萧山、余杭区及其他县(市)的市区部分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予以处理。企业搬迁前的在职职工,如企业和职工自愿,其原社会保险关系不变,仍按杭州市区标准在杭州市区参保缴费,职工退休时按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如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调动到其他企业,则按政策规定办理社保缴费。企业搬迁后录用的新职工,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属地征收、属地参保。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职工可自行选择参保方式。企业应按规定书面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由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按企业搬迁前的缴费人员范围锁定人员名单和人数。同一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必须统一在杭州市区或萧山、余杭区以及其他县(市)参保,不得分开参保;杭州市区和萧山、余杭区以及其他县(市)两级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分别按其参加各自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确定。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搬迁企业的社会保险问题,坚持依法办事,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妥善处理。萧山、余杭区及其他县(市)要本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的原则,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杭州市区企业的搬迁工作。

  五、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因城市建设、规划、环保需要而列入杭州市搬迁计划的企业以及经杭州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企业。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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