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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大卫生投入,创新发展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的决定》(甬政发(2005)46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综合服务、健康促进的原则,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调整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以辖区内全体居民的健康为中心,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的,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居民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有效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增进居民整体健康素质。
  发展目标是:通过3年努力,建立起机构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起以高素质全科医师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适用人才队伍;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和科学合理、持续增长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形成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切实享受到经济、有效、安全、便捷、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到2007年底,以街道为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达100%,标准化建设合格率达100%,建成一批国家、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二、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网络建设
  科学制订设置规划。按照分级办医、分级管理的要求,县(市)、区政府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年设置规划。
  合理构建服务网络。根据构建“十分钟服务圈” 的要求,原则上一个街道或5-10万服务人口设一个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5万服务人口或1公里左右服务半径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站可采用多元化举办方式,包括中心延伸下设、卫生室(医务室)改建、社会力量举办等。按照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通过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完善网络布局,加快推进新建城区内原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
  规范机构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预防保健部、医疗康复部、后勤保障部和办公室“三部一室”的标准设置,其公共卫生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他用房参照同级医疗机构建筑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按预防保健室、全科诊疗室、注射室、药房等标准设置,其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完善服务功能
  落实公共卫生任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承担社区公共卫生任务。全面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每年筛选1-2种重点疾病实施社区强化干预行动;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建立健康教育基地,普及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好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实施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和恶性肿瘤等重点慢性病的随访和管理,加强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等工作;重点控制严重危害社区居民健康的传染病,承担传染病报告、家庭隔离消毒指导、疫情现场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整合卫生服务资源,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残疾康复等工作在社区中的开展。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全科医疗服务,切实承担社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的诊治工作。开设康复病房和家庭病床,提供慢性病人、伤残和肿瘤康复病人等后续住院治疗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推广和应用社区中医药适用技术,提供简、便、验、廉的特色服务。
  实施社区责任医生制。中心要在辖区范围内划分责任片区,确定由全科医护人员和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的片区责任医生组,明确职责任务,公开服务承诺、通讯方式及监督电话,提供家庭出诊、家庭保健等服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到2007年基本实现家家拥有社区责任医生、人人享受社区卫生服务。
  完善双向转诊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医院要建立紧密的双向转诊合作机制,各自明确责任科室,畅通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为病人提供转诊服务,上级医院应妥善处理社区上转病人,对经诊治转入康复期的病人,及时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后续康复治疗,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机制,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率。
  (三)提高队伍素质
  制定社区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社区卫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到2007年底,每万服务人口至少配备全科医生3-5人;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技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50%以上。
  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新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优先招录全科医学专业类毕业生。鼓励上级医院卫技人员向社区流动。退休卫技人员应聘到社区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加快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以培养社区卫生服务适用人才为目的,以全科医护人员、预防保健人员为重点,依托市内外医学教育资源,建立全科医学教育体系,设立专项教育经费,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各类卫技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多形式的全科医学系列理论和实践教育;到2007年底,接受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全科医学系列培训者达70%以上。
  建立上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机制。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要把对口支援社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明确责任科室,确定专人负责,成立社区卫生技术指导组织,并确定2家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对口支援单位,承担社区卫技人员的业务进修培养任务,定期安排卫技人员到对口支援单位指导和服务。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卫技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前累计服务时间必须达一年以上(可与卫生支农时间合并计算)。
  (四)创新管理机制
  强化管理责任制。县(市)、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机构,要切实按职能承担起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责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建设标准、人员培训、药品配送、信息管理、业绩考核等“五统一”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定期组织考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确定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档案等服务项目的量化考核指标,并进行成本核算;改革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补偿机制,调整财政拨款方式,实行量化按绩拨付。
  推行社区居民评议制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居民评议办法,街道和社区要定期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方面组织评议,听取辖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评议结果纳入项目管理考核内容,并同工作业绩挂钩。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通过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服务内容,完善运行机制等,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创建活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氛围。

  三、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保障
  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经济扶持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预防保健人员经费按每万人配备3人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现在职人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今后新增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核定,合理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会举办)的公共卫生业务经费,按每年每服务人口(以常住人口计)不低于8元标准投入,并逐年增加,至2007年不低于1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费标准执行。
  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政府举办的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3年内解决;新建居民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具体方案由市建委牵头,卫生、民政、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负责制订。
  完善医保政策。要将具备定点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医保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自负比例,具体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制订。

  四、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着力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平安宁波”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能,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协调会议制度,由卫生部门牵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协调会议,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共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行业管理,严格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制订科学规范的等级标准,组织实施评价和考核,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促进规范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区卫生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必须把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标准予以规划配套;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制定向社区卫生服务倾斜的医保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重新核定岗位编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人员待遇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引导优秀卫技人员到社区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从政策和经济上支持开展帮困助医。价格管理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监管,协助卫生部门建立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渠道,按有关标准建设“合格药房”,保证药品质量;教育部门要积极发展全科医学学历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培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计生部门和残联等组织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平台,给予必要投入,共同促进计生指导、残疾康复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各城区街道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和实施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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