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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告[2005]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世纪大道一环城北路一新星路一机场路一启运路一杭甬高速公路一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一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

  二、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和适量的废旧物品回收车以及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外,禁止运营人力三轮车、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废旧物品回收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菜运人力三轮车和送奶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菜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逐年减量。

  三、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将人力三轮车转让给合法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

  四、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扶持;从业人员由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安置,或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妥善安置。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鄞州中心区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人力三轮车处理规定
  一、2005年7月1日至15日,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将车辆集中后,逐辆填写《人力三轮车交车办理单》,并随带《人力三轮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车辆牌证以及从业人员花名册等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车辆由各区回收组统一上门回收;自货自运人力三轮车车主随带身份证明(单位车辆随带单位证明)、车辆牌证、车辆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或电话约定各区回收组上门回收,但需办理代办交车委托手续。2005年7月16日后,统一到江东北路347号(原“四车”整治办公室)办理交车等手续。各区交车点地址另行公告。
  二、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在2005年7月15日前统一上交车辆的,给予企业每辆500元补偿和1000元的奖励;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补偿和奖励。
  三、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车主在2005年7月15日前上交车辆的,给予每辆500元的补偿;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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