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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 2005-06-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函[2005]59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及推进重要工作的具体需要,每年选择确定若干个事关全省发展、亟需研究且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课题,采取委托研究或招标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取招标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研究攻关,为省政府决策和推动工作提供参考。为规范课题研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咨询委、社科规划办以及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省政府研究室以及省发改委、经贸委、咨询委为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的协调部门。
  由省政府研究室牵头,负责课题协调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计划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和有关课题管理办法负责课题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课题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相关部门作为课题成果应用部门,负责提出相关课题设计要求,参与和配合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选题
  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的选题主要由省政府领导提出,省政府有关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选题建议,报省政府研究室汇总。
  省政府领导提出的选题,一般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课题研究的任务和要求以及资助经费匡算;部门提出的选题,由该部门负责提出书面建议报告,说明研究的必要性、研究的主要任务和要求、经费匡算等。
  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咨询委、社科规划办以及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选题进行论证,提出选题建议,并明确研究任务、要求、经费、承担单位选择办法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条 立项
  (一)经审定选择的研究课题,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发布,征集课题的承担者和依托单位。
  (二)省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担单位及其课题设计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评审主要程序:
  业务部门初审。由相应课题的业务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课题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内容的合理性和参考价值,并提出初审意见。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业务主管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形成明确意见。
  专家评审。由省政府研究室及省科技厅、咨询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专家评审内容主要是,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研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核定研究经费,并提出评审意见。
  管理部门复审。由省政府研究室、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咨询委、社科规划办以及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对部门初审和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名单,对相应课题的研究任务、目标、成果形式及经费安排提出建议意见。
  (三)省政府领导对管理部门复审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最后审定。
  (四)对省政府领导最终审定的课题,由省科技厅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具体负责管理。

  第九条 中间评估
  省政府重大委托课题必须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由省政府研究室及省科技厅、咨询委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社科规划办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技术路线、经费使用等进行阶段性检查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作出相关决定,督促课题承担方按照合同要求做好课题研究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对不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研究任务或检查不合格的,建议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十条 成果验收
  课题承担方在完成课题研究计划合同任务后提出成果验收申请,报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同省科技厅、课题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课题成果验收和结题。成果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及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成果应用
  对通过成果验收的重大委托课题,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纳入相应工作推进计划,加强对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应用、推广和转化的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原则上按照省科技厅的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课题经费采取业务主管部门资助为主、省科技厅支持、省财政适当补助、课题依托单位配套的方式筹集。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和管理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首期为启动经费,一般为总经费的30%;中期评估基本符合要求后,拨付40%的经费;剩余部分在成果验收合格后拨付。课题研究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
  课题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五条 课题因承担方原因中止或撤销的,应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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