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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退耕还林工程已在我市正式启动,省下达我市今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4.5万亩,其中退耕还林1.5万亩,荒山造林3万亩。根据各乡镇(街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退耕地分布情况,现将退耕还林任务分解下达,为确保能“退得出,造上林,能成活,不反耕(荒)”,特制定《大冶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大冶市2002年度退耕还林项目任务分解表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大冶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退耕还林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成效,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0]1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计发[2001]550号)、《湖北省长江上游地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林木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退耕还林工程中的人工造林和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条 退耕还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三大效益兼顾”的原则。生态林比例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三)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先实施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地段,其它地区、地段的退耕还林工作分年度逐步进行。
  (四)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坚持“谁退耕、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发给林权证,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五)坚持“逐级负责制”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将退耕还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六)有荒山荒地的乡镇、街办,应坚持“退一还二”的原则。农民除负责退耕地造林外,每退耕1亩,要承担2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荒山荒地造林只提供种苗补助。
  (七)留足基本口粮田的原则,杜绝一户全部退完。以村为单位人平不足0.5亩口粮田的不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八)实行下达计划与报账相结合的原则,各项政策待报账后兑现。


    第四条 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地段:
  (一)一○六国道、铁贺省道、大金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
  (二)县道、重要河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坡耕地;
  (三)湖泊、小二型以上水库周围2公里内的坡耕地、荒山;
  (四)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


    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补助政策,国家无偿提供粮食、现金、种苗补助,按省核定的报账面积,每亩每年补助300斤原粮,生活费20元,种苗费一次性补助50元 。粮食和生活费的补助年限:生态林为8年,经济林为5年。超20%比例栽植的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不补粮食和生活费。退耕还林工程中安排的荒山造林,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种苗费。


    第六条 退耕还林实行报账制,经省检查验收确定报账面积后,农户凭退耕还林登记卡和验收单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报账。


    第七条 退耕还林操作程序:
  (一)各乡镇、街办根据各自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退耕地现状,于当年的11月底前,到市退耕还林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退耕还林年度计划;
  (二)市退耕还林办公室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和各乡镇、街办上报的退耕还林年度计划,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并与各乡镇、街办签订退耕还林工作责任状;
  (三)各乡镇、街办在接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后,迅速将任务落实到村、组、农户,并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一式5份);
  (四)各乡镇、街办根据与退耕户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会同市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步造林年度作业设计,并将作业设计成果上报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内容包括:1:10000造林作业地形图;各造林小班面积、设计造林树种;退耕还林面积和分树种需苗量统计表;
  (五)市退耕还林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办上报的退耕还林需苗量,指定具有林木种苗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各种苗木,各乡镇、街办凭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印制的整地质量验收单、调苗通知,到指定地点调运苗木;
  (六)退耕户在收到苗木后,必须于3月底前完成造林任务。5月上、中旬市退耕还林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退耕还林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6月底前省退耕还林办公室进行复查,并确定报账面积;
  (七)经省复查确定报账面积后,市退耕 还林办公室根据报账面积核发各退耕户退耕还林登记卡和造林验收证,并建立退耕还林管理数据库;
  (八)各退耕户凭退耕还林登记卡和当年造林验收证到指定地点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在12月底前做好补植补造工作。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八条 林木苗木分级标准另见附表,其中经济林树种苗木,非嫁接苗不能作为一级苗。


    第九条 苗木合格标准:
  (一)必须是一、二级苗,其中一级苗占80%以上。
  (二)苗干通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顶芽饱满,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


    第十条 造林密度:生态林针叶树种222株/亩,阔叶树种167株/亩,经济林56株/亩,竹林33株/亩,经济树种作为生态林营造的111株/亩。


    第十一条 造林整地标准,统一采用挖穴整地方式,挖穴规格:经济林树种70×70×70cm;生态林中阔叶树种50×50×50cm;生态林中针叶树种30×30×30cm。


    第十二条 造林合格标准:
  (一)造林后前三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为造林合格;
  (二)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最大的确定。


    第十三条 造林保存合格标准:
  (一)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生态林≥80%(或郁闭度≥0.2)、经济林≥85%为保存合格;
  (二)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第十四条 验收精度标准:面积测量标准±5%,成活率、保存率允许误差为±2%。


    第十五条 生态林认定标准:
  (一)适宜我市生长的生态林树种有松树、杉木、椿树、槠栲类、樟树、杨树、刺槐、喜树、枫香、木荷、竹类以及兼用树种如油茶、板栗、枣、柿、油桐等;
  (二)造林密度:每亩100株以上(竹类为33株)。油茶、板栗、枣、柿、油桐等生态、经济兼用树种应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密度标准;
  (三)经营措施:禁止采取大面积的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


    第十六条 经济林认定标准:
  (一)适宜我市生长的经济林树种有桃、李、枇杷、猕猴桃、梨树、以及兼用树种油茶、板栗、枣、柿、油桐等;
  (二)造林密度:达到本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三)经营措施: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并采取水保措施,如林草间作和筑拦水埂等。

 

第三章 种苗管理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所用苗木必须全部为合格苗,并且一级苗占80%以上。严禁不合格苗木、劣质品种苗木上山造林。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工程所用全部种苗实行就近调运和指定单位调运制度,调运单位或生产单位凭市退耕还林办公室苗木质量验收单和乡镇、街办签收证明报账。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工程所用苗木实行两级质量验收制。第一级为市退耕还林办公室验收,市内生产单位生产的苗木外调苗木,每调回一批苗木,由调运单位向市退耕还林办公室申请苗木质量验收,合格苗木达到95%以上的,由市退耕还林办公室签发苗木质量验收单,核定合格苗木株数。第二级为乡镇、街办验收,各乡镇、街办在调运苗木时,必须对照退耕还林工程用苗质量标准复查苗木质量,有权拒收或不出具签收凭据。两级验收抽查率均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在实施苗木质量检查验收时,各生产单位和调运单位除应出具产地植物检疫证外,外调苗木还必须提供《林木种苗质量合格证》、《种苗生产许可证》、《产地标签》等有关种苗品质的证明。验收后,有关证明上交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存档,作为向省报账时的备查资料。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退耕还林整地必须通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整地验收由所在乡镇、街办负责,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办分管领导、林业站长、市退耕还林办工作人员共同签发整地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 造林整地结束后,以乡镇、街办、村为单位,凭造林整地验收单到市退耕办指定地点领取和验收所需苗木,并由乡镇、街办领导或林业站长出具借苗条据。对在造林中,每亩超过50元补贴标准的种苗费,由造林者自引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办领取苗木后,要确保在3天内按密度要求完成栽植,并保存好生产单位领苗证明,便于各级验收时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办要加强栽植质量的跟踪监督。各造林地块都要安排责任人员,以确保栽深、栽紧。栽植深度:针叶苗压青三分之一,阔叶苗不浅于25cm ,经济林以嫁接口为准。栽植时必须打紧,以两手指上提不动为准。


    第二十五条 每年11月前抚育1次,造林成活率达不到85%的造林地块,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补植任务。

 

第五章 技术推广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工程中使用的经济林苗木,必须是省林业局推广的名、特、优、新品种,禁止伪劣、淘汰品种上山造林。


    第二十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造林时,一律采用生根粉和保湿剂浆根,严禁不浆根直接上山造林。

 

第六章 荒山荒地造林

    第二十八条 按营造生态林的要求选择好树种、块状整地、挖穴栽植,种苗由市林业局统一调付,各乡镇、街办出具借据,年底检查造林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种苗费由国家负责,未合格的由各乡镇、街办承担,市政府从财政拨款中扣收。


    第二十九条 大力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重点在乡镇、街办与国营林场结合部、县市交界处山火易发地段,年计划80-100公里。带宽20米以上。首选树种是木荷、油茶,株行距1.5×2米,造林密度222株/亩,挖穴栽植,年底检查造林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每公里补助1000元种苗费。

 

第七章 培育管理

    第三十条 苗木定植后,各乡镇、街办要组织项目实施村组制定乡规民约,竖碑立牌,封山育林,严禁任何形式的毁坏树木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及时申领核发林权证。退耕农户及林地改制户凭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填写有关申领林权证表格,经有关乡镇、街办审查盖章后在一个月内到市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权证。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制,5月市组织全查,6月省进行复查,并同时确定报账面积,年底国家核查。当市检查验收的面积与省确定的报账面积不符时,按比例确定各乡镇、街办村、组、农户的报账面积。


    第三十三条 市级检查验收内容包括:①核定各乡镇、街办村、组、农户造林合格面积;②检查各造林地块造林成活率和造林保存合格率;③检查退耕还林工作中林权证发放情况;④各乡镇、街办村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承包合同情况;⑤各乡镇、街办退耕还林任务完成情况;⑥生态林比例;⑦退耕还林抚育率。


    第三十四条 造林地块大于5亩的,造林面积采用1:10000地形图现场勾绘确定,小于5亩的用皮尺测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采用样方调查法核定造林成活率,样方数量:当造林小班面积小于150亩时,样方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造林小班面积在150-450亩时,样方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造林小班面积大于450亩时,样方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且不低于9亩。各样方造林成活率的平均数为该造林地块的造林成活率。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各乡镇、街办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处理和协调好退耕还林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按国家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五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执行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管理措施到位。”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市政府建立目标责任制。年度报账完毕后,将对完成任务好、检查验收合格率高的乡镇、街办给予一定奖励。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街办和验收不合格的面积,由各乡镇、街办自行承担相应面积的种苗费,由市财政从未完成任务乡镇拨款中扣收;并相应地扣减下年度项目面积。全市未完成任务的由市林业局承担种苗费。对违反政策后果严重、影响较坏的乡镇、街办,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处分。未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街办村、组、农户,相应扣减粮食和现金补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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