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2002]21号
孝感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市《关于请求调整107国道东余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孝价费[2000]149号)和《关于请求调整107国道永安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孝价费[2000]153号)收悉。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公路法》规定的“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在收费还贷公路同类收费标准内适当调整107国道孝感东余店、永安收费站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07国道孝感东余店、永安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范围:对通过东余店、永安收费站的车辆,除军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和救灾车、以及国家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接本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到省交通厅领取统一制作的收费站牌和办理收费员证,重新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
四、所收费用应严格按鄂港双方已签定的有关协议进行管理,确保该收费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费用支出,确保路况良好,并接受物价、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107国道孝感东余店、永安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107国道孝感东余店、永安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标准(元)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