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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4 生效日期: 2006-01-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并环发[2006]2号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
  春节、“两会”将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一、时间安排
  2006年1月4日-2006年2月28日

  二、检查范围
  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及各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

  三、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等信息(《办法》第九条);
  2、停产、转产、解散单位对库存产品是否妥善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3、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和场所是否符合标准,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办法》第十五条);
  4、是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办法》第十九条);
  5、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要求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监察支队应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对所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建立台帐,防止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环境污染,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各单位检查完后,将检查情况于3月10日前书面材料报市局固体废物管理处。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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