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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深化与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5 生效日期: 2005-01-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上海市关于深化与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本区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施方案,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服务与指导学校发展、推动与促进学校发展的管理与监督效能,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构建有利于中小学依法自主办学,加强学校内涵建设的教育督导保障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水平。
附件:上海市关于深化与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各区县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按照《上海市积极推进中小学“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的实施意见》(沪教委督(2003)4号),积极开展“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服务与指导学校发展、推动与促进学校发展的管理与监督效能,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构建有利于中小学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以及促进建立基础教育均衡和内涵发展的教育督导保障机制,现就本市深化与完善中小学“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完善教育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益,推动与促进学校发展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推动与促进学校发展、服务与指导学校发展的教育行政管理新机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教育政策、经费投入、资源配置、教育督导等行政手段的运用,对学校实行依法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学校法人地位及权责,扩大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努力缩小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与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内涵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为上海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不断完善教育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为行政决策服务的功能,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2004)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针对基础教育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对中小学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在行政决策中注重采纳教育督导的可行性建议,充分运用教育督导结果,激励不同层次的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建立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减少条线上单项检查与评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逐步建立与完善对学校的各类检查、评比的归口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督导,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与效益,为中小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逐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
  (四)加快推行与完善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校长履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落实校长在依法自主办学中对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发挥团队组织主体作用等方面引领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责任,将校长履行任期目标责任的考核与“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校长综合素质和自主办学的能力,促进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发展。

  二、发挥督导功能,不断完善与创新“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提高教育督导评估效能,指导与服务学校发展
  (一)积极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上海特点、区域特色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体系。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国家教育法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督导评估。要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促进学校内涵建设为重点,面向每一所学校,督导评价要从关注学校外显的办学行为向关注学校内在的发展需求转变。要注重对学校依法办学行为的评价;注重对学校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实施、学校文化营造、办学特色形成的评价;注重对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和学校进步的评价;注重对学校自我设计、自我反思、自主办学能力的评价,促进不同层次的学校的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诊断、导向、指导、激励的功能,既要加强对学校各类违背教育方针的办学行为的督导评估,又要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供有效的专业支持与服务。
  (二)加强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社区的紧密合作,形成开放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运行机制。加强对学校的分类指导,有效实施“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实现评价结果的资源共享。要拓宽评价信息渠道,在开展“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过程中,主动听取学生、家长、社区对学校工作的评价,提高社会对学校办学质量的满意度,逐步实现评价主体多元,体现政府行政行为、学校办学行为和社会需求的一致性,体现督导评估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性、有效性,促进学校持续发展。
  (三)加强“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的制度建设。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以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为起点,监控规划实施过程为基础,评价学校发展规划达成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对学校规划的会商评审、监控调整和自评指导等工作。要规范督导行为和督导程序,积极探索“校长问责制度”和学校单项工作免检制度,增强“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的效能。要建立与健全“联系督学”制度,督导报告通报、公报制度和督导评价结果应用制度,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督导评价的技术。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强督导评价信息的电子化采集、统计和分析的研究,建立学校督导评价信息档案,积累学校过程评价和动态评价资料,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价奠定基础,从而提高督导工作的效率。
  (五)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不断提高督导人员专业水平。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积极倡导读书与研究相结合的风气,强化督学培训,加强督导科研,优化督导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不断提高督学的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教育监督与教育评估能力,能够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专家型的教育督导队伍。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指标纲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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