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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4 生效日期: 2005-0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控股(集团)公司、市设备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电力设施承装(修)市场的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相关各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2、《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用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3、《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电力设施承装(修)市场的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相关各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从事本市电力设施承装(修)(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检查校验、调整试验、技术更新改造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取得《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从事与其许可等级和专业相符合的承装(修)电力设施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供用电设施和发电设施。


    第四条 上海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第五条 外省市到本市从事承装(修)电力设施的企业,凭原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承装(修)我市的电力设施。

 

第二章 许可证等级划分

    第六条 承装(修)企业的许可证等级依据经营范围及维修专业进行分类、划级、分等管理。类别分为供用电类和发电类二类,供用电类级别划为A、B、C、D、E五级,其中A、B级各分为二等。发电类级别划为A、B、C、D、E五级。


    第七条 供用电类各级各等工作范围:
  A级一等:独立承担50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A级二等:独立承担22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B级一等:独立承担1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B级二等:独立承担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C级:独立承担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D级:独立承担400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E级:独立承担供用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发电类各级工作范围:
  A级:独立承担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大小修工作;
  B级:独立承担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大小修工作或大机组单项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大小修工作;
  C级:独立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大小修工作或大机组单项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大小修工作;
  D级:独立承担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单项主要辅助设备及一般辅助设备日常维护和大小修工作;
  E级:独立承担发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二)具有相应数量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技术人员和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技术工人,有效持证率符合要求。
  (三)拥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专业相适应的固定厂房、场地,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工作基地。
  (四)具有与级别和专业范围相应的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安全用具和防护设施等。
  (五)具有符合实际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三章 许可证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办企业填写《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
  1、《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2、厂房、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设备及主要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人员总数及电力施工人员总数、相关《专业技术证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名单以及证件(登记注册);
  5、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6、与申报级别和专业相符合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企业验资报告。
  (二)《许可证》受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预初审,审定企业的《许可证》等级和专业范围;
  (三)核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复审验证

    第十二条 企业的《许可证》复审是指每二年对所有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审验证,内容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许可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复审的程序:
  (一)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对复审合格的企业,办理验证手续。
  (三)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采取减少专业、降级、或吊销《许可证》。

 

第五章 等级与专业范围变更

    第十四条 等级的升级是指承装(修)企业在原有《许可证》等级的基础上,符合上一等级的标准,要求变更上一等级的许可等级。《许可证》等级的升级只能逐级升级。


    第十五条 专业的增加是指承装(修)企业在原有《许可证》等级、专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内容。


    第十六条 等级升级或增加专业的程序:
  企业需等级升级或增加专业的,应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等级和专业范围、注册地址、有效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承装(修)合同或工程合同等文件上标明《许可证》等级和编号。


    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许可证》复审的承装(修)电力设施企业,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装(修)电力设施的企业在转包、分包电力设施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主包、转包、分包或联营单位均须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主包单位对转包、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一)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质量事故以及影响电网安全的;
  (二)超越《许可证》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将《许可证》转让、出借给其它企业或个人使用的;
  (四)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吊销或自行失效的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业或歇业的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受理部门提出报告,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对吊销《许可证》、转业、歇业的企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承装(修)企业对许可证颁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用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依据《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供用电设施是指电网输电、变电、配电、用户变电、配电、车间动力和照明箱、居民楼配电箱范围内的各种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架空线路、电缆、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远动装置、电力通信等)。供用电设施等级划分标准以电压等级为基础,分五级二等;专业划分以设备为对象,主要分为“变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电试继保”、“变压器”五个专业。具体标准如下:
  A级一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50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1.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1200万元以上;
  1.2 工作基地2000平方米以上;
  1.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5名乘以专业数另加4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1.4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1.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三名;
  1.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管理员不少于三名;
  1.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1.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管理制度;
  1.9 具有50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1.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A级二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2.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800万元以上;
  2.2 工作基地1500平方米以上;
  2.3 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4名乘以专业数另加3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2.4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2.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二名;
  2.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管理员不少于二名;
  2.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2.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2.9 具有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2.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一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11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3.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600万元以上;
  3.2 工作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
  3.3 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3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3.4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3.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二名;
  3.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管理员不少于二名;
  3.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3.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3.9 具有1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3.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二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4.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400万元以上;
  4.2 工作基地600平方米以上;
  4.3 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3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4.4 由具有电气工程师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有专人审图,能提出对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4.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4.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专职质量管理员;
  4.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4.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4.9 具有35千伏及以下电气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4.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C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5.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100万元以上;
  5.2 工作基地300平方米以上;
  5.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1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3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5.4 由具有电气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电气负责人,能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
  5.5 设有专职安全员,具有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记录;
  5.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专职质量管理员;
  5.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5.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5.9 具有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5.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D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400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6.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万元以上;
  6.2 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6.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有低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8人;
  6.4 由具有电气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能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
  6.5 具有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6.6 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设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员;
  6.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6.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6.9 具有400伏电气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6.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E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供用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7.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万元以上;
  7.2 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7.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专业技能证书的工人不少于8人;
  7.4 具有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应由熟悉电力设施的人员担任;
  7.5 具有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员(可兼职);
  7.6 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设有质量管理员(可兼职);
  7.7 有满足专业的技术监督所需的测试仪器;
  7.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7.9 具有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7.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依据《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发电设施是指火电厂主要设备(汽轮机、发电机、锅炉、热控自动化装置),主要辅助设备(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高压电动机、磨煤机、大型风机、高压除氧器、高压热交换器、高压压力容器、高压管道阀门、电气除尘器、脱硫设备、大型吊煤机、推取料机),一般辅助设备(低压除氧器、凝汽器、低压热交换器、低压压力容器、低压管道阀门、化学水处理、燃料运输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等)。承装(修)发电设施企业等级划分标准以发电机容量为基础,分为五级。具体标准如下:
  A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和大小修工作:
  1.1 从事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大修工作三台次以上,或从事过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工作的;
  1.2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00万元以上;
  1.3 工作基地2000平方米以上;
  1.4 有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60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名;有上岗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少于300人;
  1.5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1.6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三名;
  1.7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员不少于三名;
  1.8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各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1.9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1.10 安装和大小修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1.11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和大小修工作或大机组单项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安装和大小修工作:
  2.1 从事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大修工作三台次以上,或从事过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工作的;
  2.2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2000万元以上;
  2.3 工作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
  2.4 有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50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30名,有上岗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2.5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2.6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二名;
  2.7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管理员不少于二名;
  2.8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2.9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2.10 安装和大小修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2.11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C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5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和大小修工作或大机组单项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安装和大小修工作:
  3.1 从事过5万千瓦发电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安装或大修工作三台次以上;
  3.2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400万元以上;
  3.3 工作基地400平方米以上;
  3.4 有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10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6名;有上岗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少于30人;
  3.5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3.6 设有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3.7 设有专职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3.8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3.9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3.10 安装和大小修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3.11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D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规定经营专业范围内的主要辅助设备日常维护及单项一般辅助设备大小修工作:
  4.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50万元以上;
  4.2 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4.3 有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4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2名;有上岗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4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4.5 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4.6 设有兼职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4.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4.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4.9 具有大小修工作实绩或完成相应工作的有关证明文件,大小修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4.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E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发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5.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万元以上;
  5.2 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5.3 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专业技能证书的工人不少于10人;
  5.4 具有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5.5 具有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员(可兼职);
  5.6 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设有质量管理员(可兼职);
  5.7 有满足专业的技术监督所需的测试仪器;
  5.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5.9 具有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5.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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