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及时提出使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上报项目责任主管部门,由项目责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各地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条 市财政以资本投入方式扶持的项目,其自然人中必须要有项目所在地的党政干部。直接由所在地党政干部创办或领办的项目,市政府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条 市财政以资本投入方式扶持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和自然人的匹配资金必须先行到位,并由项目单位提供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经市财政局和市有关责任主管部门检查验证后,方可拨付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各地不得用上级政府和财政等部门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作为本级匹配资金,否则,视作匹配资金未到位,并追究其挪用资金的责任。所有匹配资金(含自然人匹配的部分)必须用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劳力折算。
第六条 市财政以资本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要大力推行动态股权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公司制改革,致力于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 市财政投入公司的资本金相应形成国有股本,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折成一定股份,拥有该公司的股权证书,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于自愿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改变其干部身份到公司工作的干部,可根据有关规定从国有股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股份配送给个人。
第九条 项目责任主管部门要对公司派出董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