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2002]127号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指标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根据省局下达的全省16家金融企业2002年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指标,分解我市各有关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2002年冲减指标(见附表一,略)。各金融企业应在本年度冲减应税营业额,本年度冲减不完的额度,不得擅自调整和结转,确实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年度金融企业每个申报期满后10日内将金融企业当期应税收入(冲减前的收入)、下达的冲减计划数、实际冲减数,以及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余额(见附表二,略)上报市局,以便市局及时掌握各金融企业的冲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