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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18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73号)的精神,为推动我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就做好上述两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
  6月上中旬做好宣传发动、人员调配和调查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6月下旬-7月中旬为检查实施阶段,7月下旬完成总结和整改建制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范围
  除《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外,根据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包括对民政福利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多项优惠政策的检查,检查面涉及到国税系统征管质量的内部执法检查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外部检查。
  1.民政福利企业
  (1)生产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2)残疾职工有无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3)减免税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4)税负是否合理,是否足额取得进项税额。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即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或者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生产(回收)过程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2)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其装备及产品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等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企业生产建材产品(水泥产品除外)中的原料是否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他废渣;掺渣比例可按重量或体积计算。
  (4)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中的原料是否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掺渣比例统一按重量计算。
  (二)消费税
  去年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以来的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具体包括:销售(计税)单价、计税数量(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的对照检查项目检查,通过查实各产品销售或计税单价和产、销量,核实纳税人应纳税款,检查纳税人是否按期按规定将国家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对酒类企业应通过检查全面落实据实征收政策,并且将检查与清理欠税相结合。通过检查收集有关数据,校证《消费税应税酒类产品情况表》日常征管有关监控数据;对帐证不健全的小酒厂,一律要在核实清楚产、销量的基础上查实应纳税款,据以征收。
  三、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两税的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加强领导,组织调配好检查力量,拟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各级流转税政策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工作;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以设区市局为单位,由设区市局抽调各县市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直接实施下户检查;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地可以县市局为单位组织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各级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民政福利企业的检查,各地可邀请当地民政部门参加,与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相结合。
  四、步骤要求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和政策培训工作。围绕查清问题、健全税收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目标,各级税政部门应加大专项检查的辅导力量,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式下户检查前应充分掌握资料,针对企业特点,分析可能存在的漏洞,确定检查的重点,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完整掌握现行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使检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二)加强监督,确保检查质量。应本着注重实效,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的指导原则,查深查透,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对查结户数要逐户审核验收。税收部门要对检查工作及时进行跟踪报告,定期听取进度汇报,逐项核对检查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检查事实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确,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注意对照查找征收管理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积极进行整改建制。
  为确保检查质量,省局将加强对各地检查的辅导,并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抽查。各地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三)及时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材料的收集工作。各级税政部门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做好检查做法和问题的收集归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局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有关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局,检查结束后应按要求做好总结报告工作。同时,还应做好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消费税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每个设区市局应随总结报送2个或2个以上的典型案例,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代表性,事实清楚,数据精确,定性准确,并分析发生原因和提出对策。
  7月30日前各地要以设区市国税局名义向省局(流转税处、稽查局和专项检查办)报送两项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四)做好完善整改工作。各地要按照边检查边实施整改的要求,查结一个整改一个。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对暴露出来的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要认真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寻求彻底解决的办法,立即着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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