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 2001-12-05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时间为一天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区“一日游”管理工作(襄阳区的管理工作按区域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城建、物价、工商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一日游”线路。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规划开发“一日游”旅游资源,新建旅游服务网点,从事“一日游”经营,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旅游市场需求。
   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游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四)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
   (五)经考核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导游和其他旅游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一日游”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专用车辆的行驶证、投保证明以及根据营运线路申领的城市公交运营证、线路牌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证、线路牌;
   (五)旅游专用车辆驾驶员有5年以上(含5年)正式驾龄和大客驾驶证的证明文件;
   (六)导游员的导游资质证明。


    第九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从事“一日游”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不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或消费;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来回揽客;
   (四)不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自觉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七)导游员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并在导游时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胸卡;
   (八)驾驶员有法定行车证件,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规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一日游”旅游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良好,车内外清洁美观,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日游”车辆标志、市物价部门监制的“一日游”线路价目表、“游客须知”等;
   (四)扩音器、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等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五)在公路上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旅游车辆,必须携带县级以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线路牌(加班、包括客运线路牌)及《道路运输证》。
   在襄樊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旅游车辆,须持有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证和线路牌。


    第十二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一日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收到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一般应在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天。对署名投诉者,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应书面答复投诉者。
   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