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1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和有序衔接,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送、部门印章制发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批准下发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原发送范围和渠道不变。新组建的市政府部门应尽快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发文事宜,同时停发有关被调整部门的文件。改为事业单位和改为经济实体的部门,暂维持原文件发送范围。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新机构设置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各部门发送文件。
二、《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下发前,原市政府各部门的印章可继续使用。《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下发后,保留部门仍继续使用原印章,已调整和不再保留部门的原印章即停止使用,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封存。原市政府各部门调整为市政府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以及新组建或更名的单位刻制印章,由承担其具体工作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按国发[1999]25号文件的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均须悬挂书写有部门名称的牌子。部门名称应采用市政府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竖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的材质不作统一要求。牌子应悬挂在机关正门左侧,多个部门在一起办公的单位,左右均可悬挂。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