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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中文件发送印章制发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1-05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1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和有序衔接,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送、部门印章制发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批准下发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原发送范围和渠道不变。新组建的市政府部门应尽快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发文事宜,同时停发有关被调整部门的文件。改为事业单位和改为经济实体的部门,暂维持原文件发送范围。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新机构设置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各部门发送文件。
  二、《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下发前,原市政府各部门的印章可继续使用。《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下发后,保留部门仍继续使用原印章,已调整和不再保留部门的原印章即停止使用,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封存。原市政府各部门调整为市政府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以及新组建或更名的单位刻制印章,由承担其具体工作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按国发[1999]25号文件的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均须悬挂书写有部门名称的牌子。部门名称应采用市政府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竖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的材质不作统一要求。牌子应悬挂在机关正门左侧,多个部门在一起办公的单位,左右均可悬挂。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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